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乾象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10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13民初15933号 |
案号 |
(2018)渝0113执2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 000 000元; 二、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0 455.28元; 三、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从2017年9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9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 四、被告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以43 579.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的标准,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日止;又以60 455.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的标准,从2017年9月3日起计算至60 455.28元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重庆鹰潭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乾象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王铃、刘先芳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重庆鹰潭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乾象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王铃、刘先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婷婷追偿; 七、如被告张婷婷未能按时履行前述债务,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阙飞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3幢1层24号的房屋(203房地证2015字第16509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6671030104J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燕坝村二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