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4********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203民初987号 |
案号 |
(2017)桂0203执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州市鼎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人民币97000元、2016年7月25日前偿还97000元、2016年8月25日前偿还96000元; 二、被告柳州市鼎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人民币500000元; 三、被告柳州市鼎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人民币973866.11元及至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 四、被告柳州市鼎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7362元; 五、被告朱柳军、侯兰芳、朱红军、杨丽对被告柳州市鼎颖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若被告柳州市鼎颖贸易有限公司、朱柳军、侯兰芳、朱红军、杨丽未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有权就所有未偿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告朱柳军、侯兰芳抵押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58号13栋2单元8-2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15元,减半收取108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857.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26715元),由被告柳州市鼎颖贸易有限公司、朱柳军、侯兰芳、朱红军、杨丽负担,此款于2016年10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16 |
发布时间 |
2017-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