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军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1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5民初12960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4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5520元和违约金2552元。 二、被告史军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军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永强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吴永强、史军豪承担2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