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金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1********1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凤民初字第01766号
案号
(2017)辽0682执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杨金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年息8.1%计算,逾期利息自2010年6月16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金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时间
2017-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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