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3********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84民初405号 |
案号 |
(2016)吉0284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磐石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宋杨、徐爽于2016年3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凤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按照月息2分计算)。 如被告宋杨、徐爽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由被告宋杨、徐爽承担人民币2,150.00元,退回原告王凤江2,150.00元。案件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宋杨、徐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6-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