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1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11号
案号
(2016)鄂0116执2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11号 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亮、郑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邹斌,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2-90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701027111X。 被告王婷,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5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105222526。 被告邹开林,男,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38—2—02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4609231137。 被告张才珍,女,194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4812293528。 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诉被告邹斌、王婷、邹开林、张才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文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义锁、任丽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亮、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斌、王婷、邹开林、张才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毅公司诉称:2010年8月1日,原告与邹斌签订《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市设立分公司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邹斌承包经营原告所设立的宜昌分公司,承包期间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告王婷、邹开林、张才珍为其提供担保。邹斌自经营宜昌分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第三方起诉原告并强制执行原告的财产,其中包括已执行终结的杨启平工程款1,050,000元、上诉费13,790元和史凌春借款313,600元、上诉费5,8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邹斌偿还原告因杨启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工程款1,050,000元、上诉费13,790元,共计1,063,790元;2、被告邹斌偿还原告因史凌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担的借款313,600元、上诉费5,800元,共计319,400元;3、被告王婷以其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3号2层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4、被告邹开林、张才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时间
2017-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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