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1********1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绍柯商初字第00579号
案号
(2014)绍柯执民字第02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杨应支付给原告谢文浦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209,860.5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谢文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1元,减半收取13,771元,由原告负担5,521元、被告负担8,25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08-05
发布时间
2014-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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