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沃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5********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1024民初2449号 |
案号 |
(2017)浙1024执2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沃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纪良勇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纪良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被告李沃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2-07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