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和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迎民初字第00995号 |
案号 |
(2018)晋0106执恢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和强、孙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三十五万五千九百三十三元七角九分,以及截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的利息二万七千二百六十元六角四分,共计三十八万三千一百九十四元四角三分,并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一十五元、保全费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和强、孙丽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06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