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2********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6民初3367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99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亮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申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申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时间
2018-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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