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11********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湖浔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08)湖浔法执字第00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元龙应归还原告沈权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丁元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08-08-18 |
发布时间 |
2014-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