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2********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28刑终174号 |
案号 |
(2017)鄂2825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即冻结的上诉人姚冬英建设银行6217002750005207693账户存款76605元,由冻结机关宣恩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返还被害人高某某;上诉人李华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上诉人姚冬英违法所得人民币23395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告高某某和该判决第一、二项中队上诉人李华芳、姚冬英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对上诉人李华芳、姚冬英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华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以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冬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10 |
发布时间 |
2017-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