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洪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48879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0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云、任洪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6,768.32 元; 二、被告李志云、任洪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至2018年4月12日的到期利息人民币3,748.21 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8,428.87 元; 三、被告李志云、任洪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贷款本金人民币46,768.32 元为基数、按涉案合同约定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若被告李志云、任洪建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津DHH889”的车辆与被告李志云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志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志云、任洪建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