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1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223民初555号 |
案号 |
(2017)湘0223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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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建华、王珠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田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18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王建华、王珠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03 |
发布时间 |
2017-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