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3********1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223民初555号
案号
(2017)湘0223执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建华、王珠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田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18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王建华、王珠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2-03
发布时间
2017-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