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湖安梅商初字第00147号 |
案号 |
(2013)湖安执民字第03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建平给付卢伟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赔偿原告代理费支出0.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奚小华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奚小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建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方建平、奚小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3-07-31 |
发布时间 |
2014-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