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2********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农民初字第3449号 |
案号 |
(2016)吉0122执1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欠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2月1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及加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