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04********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相商初字第01432号 |
案号 |
(2016)苏0507执1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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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原告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16604.15元,合计5016604.15元,并承担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在计算中,若遇利率调整,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自愿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鲁强、吴文渊对被告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诉讼费),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046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诉讼费用为人民币10346元,由被告苏州圣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31 |
发布时间 |
2017-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