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0********140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721民初1170号 |
案号 |
(2018)陕0721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陕西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郝成军返还原告鲁汉云借款本金230000元,并返还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201780元。2015年4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应按照本金230000元、年利率24%继续计息。 二、驳回原告鲁汉云要求被告蒋剑、余仰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陕西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郝成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12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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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成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69491514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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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748号钟楼总部基地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