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俊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1民初928号 |
案号 |
(2018)冀0491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郜俊海、陈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支付截止2017年5月23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74389.25元、逾期利息28847.62元、滞纳金6223.54元,合计109460.41元,并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 二、被告郜士庆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1244.5元,由被告郜俊海、陈叶、郜士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