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81民初3258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曾连山305988.88元;二、被告赖立塘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曾连山38248.61元;三、驳回原告曾连山其余损失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四、被告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原告曾连山对自己的食用菌种植基地排涝清淤后十日内(起算时间以原告曾连山通过寄件、短信或有录音记录的电话等有效方式通知到达被告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之日为准),为原告曾连山的食用菌种植基地铺垫好河砂,河砂质量应达到市场公认的一般标准。对于铺垫河砂的费用(包括运费、河砂费用及铺垫河砂的人工成本),80%由被告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由被告赖立塘负担、10%由原告曾连山自负。原告曾连山自负部分,被告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直接从上述赔偿金额中抵销;五、驳回原告曾连山要求被告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理其食用菌种植基地淤积的泥石、杀菌消毒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6元(原告方已预交),鉴定费20660元(其中有10000元系原告方预交、10660元系被告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合计30586元,由被告瑞金市绿溢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351元,被告赖立塘负担1918元、原告曾连山负担133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枝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81696064239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瑞金市东升街车站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