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祖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3********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甬仲金字第748号 |
案号 |
(2019)赣0723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董祖强、周良秀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申请人宁波只融担保有限公司计至2018年8月24日止的借款本金64549.78元、利息804.11元、滞纳金1848.60元、手续费2691元,合计69893.49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64549.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董祖强、周良秀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申请人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为2017年东门个车抵57555号《抵押合同》项下被申请人董祖强名下的哈弗车辆(车牌号为赣B53018,发动机号为1735011701,车架号为LGWEE4A47HH263042)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被申请人董祖强、周良秀不履行本裁决书主文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申请人董祖强、周良秀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仲裁受理费2757元,处理费200元,合计2957元,由被申请人董祖强、周良秀承担(该款由申请人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委不作退还,由董祖强、周良秀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