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敏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8206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2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敏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838.93元、利息13818元(上述利息算至2019年1月28日止,此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应收费用15704.32元,共计96361.25元; 二、被告戴敏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支付保全费1020元; 三、被告戴敏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被告负担1085元,退回原告10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时间
2019-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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