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141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111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建华、被告秦永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昌市钢威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租金596260.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5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秦建华、被告秦永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后返还原告钢管13.3188吨,扣件36938套、接头965根或折价赔偿原告162328.74元人民币。 三、被告秦建华、被告秦永华对归还上述款项及租赁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西鑫茂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997元,由被告秦建华、被告秦永华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时间
2018-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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