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景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81********1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梅民初字第1710号
案号
(2016)吉0581执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汉广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127.47元;并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继续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对逾期不能支付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3.5%计算支付复利。被告张宝琴、刘景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4.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被告汉广芝、张宝琴、刘景敏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时间
2016-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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