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7********146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执1147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丽丹与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16日正式解除; 二、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李丽丹租金9989.7元、滞纳金788.7元、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李丽丹的租金9989.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丽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李丽丹负担917元,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5元,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育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081192146E |
登记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山县灵城镇和平路64号茂源·地王国际1单元2601-26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