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505********14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581民初576号
案号
(2017)内0581执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智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贷款本金11000000元、利息337750.25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及违约金101325.08元,共计11439075.33元,律师费45000元,合计11484075.33元;具体还款方式为:1、于2017年3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37750.25元,合计837750.25元;2、剩余本金10500000元分十四期偿还,于2017年9月21日前还款200000元,于2017年10月21日前还款200000元,于2017年11月21日前还款200000元,于2017年12月21日前还款200000元,于2018年3月21日前还款500000元,于2018年4月21日前还款500000元,于2018年5月21日前还款500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前还款500000元,于2018年7月21日前还款500000元,于2018年8月21日前还款500000元,于2018年9月21日前还款500000元,于2018年10月21日前还款2000000元,于2018年11月21日前还款2000000元,于2018年12月21日前还款2200000元;3、于2018年12月21日前偿还违约金101325.08元及律师费45000元,共计146325元; 二、2016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未偿还借款本金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月20日前按期偿还利息; 三、若被告严智连续超过两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有权对所有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史国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2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649元,由被告严智、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史国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7-06-12
发布时间
2017-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杜文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91783012146P
登记机关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茂水岸国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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