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凤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710号 |
案号 |
(2019)黑1123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凤彬、胡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至2018年9月11日的利息31,446.21元,本息合计211,446.21元。2018年9月11日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2.87%计算。 二、被告王栋、张海洋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高凤彬、胡小荣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对被告李双双、闫秀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4.00元由被告高凤彬、胡小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