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4********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桃民初字第494号
案号
(2015)西执字第00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并承担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算至2013年6月27日为6666.63元,自2013年6月28日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之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7元,由被告吴俊承担,限随上诉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4-14
发布时间
2015-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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