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4********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西桃民初字第494号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0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并承担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算至2013年6月27日为6666.63元,自2013年6月28日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之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7元,由被告吴俊承担,限随上诉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14 |
发布时间 |
2015-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