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博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郑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 |
案号 |
(2018)豫0502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次申请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本金4843369.26元并支付利息额107042.09元(含罚息、复利); 二、第一次申请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律师费用65800元。 三、第一次申请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汤阴县城关镇长虹路东段北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汤房证字第00199号)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得国有土00199号)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汤国用(2005)第41052301-564)抵押物对第一被申请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对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第二被申请人韩茂俊、第三被申请人李海英、第四被申请人韩博研、第五被申请人韩松对本裁决第一、二项第一被申请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50130元,由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鉴于该费用申请人已预缴,本委不再退还,由五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时间 |
2018-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