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博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郑民四初字第79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本息1329665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一并以132966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广西金海棠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秀霞、韩茂俊、韩博、韩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棠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秀霞、韩茂俊、韩博研、韩松共同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5万元;四、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时间 |
2016-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