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12民初1039号 |
案号 |
(2020)桂0312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骆志华应支付原告桂林柳明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22 949元; 案件受理费3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骆志华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