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平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1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792号 |
案号 |
(2018)陕0323执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792号, 一、被告刘军岐、董平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8890.88元(自2014年12月11日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不包括已支付的利息22556.8元); 二、被告刘周卫、张红娟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刘军岐、董平霞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周卫、张红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军岐、董平霞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被告刘军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