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苟尚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23********1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212刑初1327号
案号
(2020)浙0212执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鄞州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尤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 二、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刑初11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乐挺的缓刑判决;被告人乐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与前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苟尚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尤辉、乐挺退赔相关涉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苟尚林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相应投资人;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群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相应投资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