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苟尚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3********1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212刑初1327号 |
案号 |
(2020)浙0212执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鄞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尤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 二、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刑初11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乐挺的缓刑判决;被告人乐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与前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苟尚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尤辉、乐挺退赔相关涉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苟尚林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相应投资人;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群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相应投资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