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1********15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05民初12090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15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颖财产损失4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颖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