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111民初3564号
案号
(2017)云0111执1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官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郑承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1693397.59元、利息69429.29元、复利1169.09元,并按年利率13.5%计付原告本息1762826.88元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郑罗雄、张敏、肖妙祥、张振荣、云南宁浩贸易有限公司、昆明睿谐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巨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云南闽垦贸易有限贵公司对被告郑罗雄、张敏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7-04-21
发布时间
2017-05-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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