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03********15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024民初38号
案号
(2017)鄂1024执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尤桃利、蔡红向原告蒋世明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1%月利率,自2013年2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尤桃利、蔡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时间
2017-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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