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禹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3********1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11刑初36号 |
案号 |
(2019)豫0211执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禹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欣自2015年1月13日至2029年1月12日止;被告人禹玲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陈欣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58万元,被告人禹玲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58万元。已扣押二被告人人民币29639元及豫AA233K轿车一辆折价后,按损失比例发还被害人(以折价时的实际价值计入退赔数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