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屠荣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15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甬象徐商初字第00205号 |
案号 |
(2015)甬象执民字第02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屠荣海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徐美丽债权转让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被告屠荣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8-10 |
发布时间 |
2015-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