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16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4民初1076号 |
案号 |
(2016)苏0114执1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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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尚明、严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晓嘉支付借款本金1195117元及利息(以1195117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20352元,减半收取10176元,由被告潘尚明、严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30 |
发布时间 |
2016-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