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24民初1324号 |
案号 |
(2021)浙0424执1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淼借款本金152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06元,由原告张淼负担24元,被告顾钟华负担2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