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303民初458号 |
案号 |
(2017)辽1303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赵国义的劳务费3401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朝阳北方重型汽车修配厂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发布时间 |
2017-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