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02民初2349号
案号
(2018)辽1302执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耀辉的经济损失为236,387.29元。 二、被告冯晓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张耀辉120,000元,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70%)赔偿原告张耀辉81,471.1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及两次公告费565.60元,合计4887.60元,由被告冯晓东负担。原告张耀辉预付案件受理费1,330元及公告费565.60元,随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张耀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时间
2018-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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