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302民初2349号 |
案号 |
(2018)辽1302执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耀辉的经济损失为236,387.29元。 二、被告冯晓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张耀辉120,000元,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70%)赔偿原告张耀辉81,471.1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及两次公告费565.60元,合计4887.60元,由被告冯晓东负担。原告张耀辉预付案件受理费1,330元及公告费565.60元,随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张耀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8-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