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胜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30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321民初399号
案号
(2017)鄂1321执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辉、王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66536.84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被告刘辉已支付的 21244.1元利息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在166536.84元贷款本金、未付利息及债权实现费用范围内对被告王胜昌已登记抵押的房产(房产抵押登记证号:随州市房他证城区字第201400351号)在依法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04-19
发布时间
2017-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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