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自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30********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刑初字第107号
案号
(2017)云2530执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曹自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草地的贪污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595万元和挪用的土地粗让进人民币65.73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时间
2017-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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