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娄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03********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城 民初字第3872号
案号
(2012)城执字第009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城民初字第3872号 原告姜佩弦,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大学路46号5户平房。 委托代理人魏河邦,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伟,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大连支路5号1单元101户。 被告刘坤,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大连支路5号1单元101户。 委托代理人范光鹏、赵爽明,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佩弦与被告娄伟、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佩弦的委托代理人魏河邦,被告刘坤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光鹏、赵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娄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30日和9月30日,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650000元,并约定到期不还承担30%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协议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可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立即偿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25000元、律师代理费51150元,合计102615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娄伟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刘坤辩称, 本案送达程序不合法,被告娄伟已经下落不明,被告刘坤已经向辽宁路派出所报案,该证据被告刘坤无法调取,申请法院调取。原告所诉借款与事实不符,被告仅向原告借款516000元。原告所诉违约金要求过高,已经远远超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法院降低。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不予认可,该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该律师费用应包括在其实际损失中。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借款合同及收条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约定了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的承担方式。同时证明两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证据2、借款合同及收条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约定了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的承担方式。同时证明两被告收到了原告100000元的现金。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各一份。证明原告因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2-05-31
发布时间
2013-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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