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屠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6345号
案号
(2012)浦执字第11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郝丕原归还人民币31万元; 二、被告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郝丕原以本金人民币31万元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75元,由被告屠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2-06-26
发布时间
2015-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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