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11********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1302民初139号
案号
(2017)桂1302执9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坤偿还原告李云莎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韦坤支付原告李云莎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债务履行过程中,本金部分偿还的,以尚欠本金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李云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时间
2017-05-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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