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302刑初93号 |
案号 |
(2018)辽1302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二、被告人樊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