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6********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民初8640号 |
案号 |
(2019)渝0113执4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傅勇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汝均欠款15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傅勇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左汝均垫付,限被告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左汝均,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