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禄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921********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2921民初2098号 |
案号 |
(2019)内2921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t被告李禄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刘世福偿还借款99428元及利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9428元为本金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13.5%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t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世福负担148元,由被告李禄善负担12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